北交所观察之二十五丨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全脉络解读
摘 要
北交所股权激励方面,直接依据为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督办法》)第五章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3号文》”)。本文通过北交所股权激励探析,分析北交所与沪深所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差异,期待能够为北交所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做一定指引。
01
股权激励制度对比
1. 背 景
2. 制度对比
3. 北交所股权激励内容
具体来讲,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激励对象,按照《持续监管办法》、《第3号文》,北交所股权激励对象在一般对象——核心员工的基础上,突破了《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增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另外一类特殊对象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外籍员工。二是股票来源,北交所上市公司用于实施激励的股票主要来自于向激励对象增发股票、回购公司股票、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方式,本处北交所创新地明确了“股东自愿赠与”这一特殊来源。三是激励价格,北交所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的,其激励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市场参考价,否则均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说明可行性、合理性,并对是否利于公司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四是激励条件,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满足公司业绩指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方能被列为激励对象。五是激励数量,总额来讲不得超过有效期内标的股票总额的30%,个人比例经特别决议可以超过总额的1%。六是激励方式,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为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会在下文论述。七是激励时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分期行权的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期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八是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依据为《管理办法》第9条激励计划的内容,方案主要涉及事项应包含激励目的、有效期、价格、比例、方法、数量、条件等。
02
股权激励实施流程
1.“限制性股票”实施流程
1)审议阶段
上市公司内部流程包括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并出具特别决议,上市公司外部流程包括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顾问报告(如需),经过以上程序后,上市公司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北交所进行信息披露审查,通过的方能实施股权激励。
2)授予阶段
上市公司内部来讲,上市公司需要确定激励条件,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流程,不满足的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期权授予审议结果需要公告授予披露,之后满足条件的被激励对象根据评估价值予以缴款,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申请办理授予股份登记文件并公示授予结果。此阶段同样需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出具限制性股票授予确认书。
3)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此阶段需要核查以限制性股票实施激励的被激励对象是否达到了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的则可分期解除限售限制,不满足的由上市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实施流程
1)审议阶段
审议阶段流程同“限制性股票”。
2)授予阶段
上市公司内部来讲,上市公司需要确定实施期权的条件,满足条件的,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流程,不满足的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期权授予审议结果需要公告授予披露,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申请办理期权登记文件,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出具限制性股票授予确认书。之后,上市公司公示授予结果。此阶段需要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分期行权/注销
此阶段需要核查以股票期权实施激励的被激励对象是否达到了行权条件,满足的则可分期行权,不满足的由上市公司予以注销。
北交所股权激励除流程、制度设计有所创新外,其在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计划终止、股东自愿赠与等方面同样简化了流程,如激励计划变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的仅需通过董事会审议即可变更,在股东大会审议后变更的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双重审议方能变更,同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如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情形、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情形不得予以变更。另,股东自愿赠与的股票可为有限制的限售股或视情况发布的无权利限制的流通股。
结 语
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第3号文》等系列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则,有目的性地针对北交所中小企业上市主体治理架构不规范、金融经历不足、创新动力受限等特质,延续沪深所现有的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方面创造性地放宽了部分限制性条件、审核流程,让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得到多层次发展助力,利于中小企业在北交所的快速适应及更好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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